失信被执行人 |
饶河县东北金谷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8228**** |
执行依据文号 |
饶劳人仲字【2016】第12号仲裁裁决书 |
案号 |
(2017)黑0524执3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饶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款12000.0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饶河县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永仁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饶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7-08-09 |
发布时间 |
2017-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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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富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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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西丰镇东一千米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