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锡林郭勒盟正生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01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内2527民初3号 |
案号 |
(2018)内2527执4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锡林郭勒盟正生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建国借款1590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10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锡林郭勒盟正生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保险费19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建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8-08-20 |
发布时间 |
2018-09-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内2527执437号 |
立案日期 |
2018-08-20 |
执行法院 |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614110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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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喜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2500790183373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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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二电厂西煤专线南侧建材园区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