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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红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03********15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民初10025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123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曹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金淇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租金71983.96元、留购价款1元及违约金5758.72元。二、驳回原告金淇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00元,由被告曹红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8-10
发布时间
2021-1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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