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曹红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03********15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初10025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123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曹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金淇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租金71983.96元、留购价款1元及违约金5758.72元。二、驳回原告金淇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00元,由被告曹红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时间 |
2021-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