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720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兵1202民初805号 |
案号 |
(2021)兵1202执15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哈密车友机动车辆检测站有限公司出具14 495 119.85元的发票;二、驳回原告哈密车友机动车辆检测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时间 |
2021-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倪少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121272000266B |
登记机关 |
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团风县团方大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