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阳泉市金法支护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11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0303民初163号 |
案号 |
(2021)晋0303执2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阳泉市金法支护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阳泉市佳星矿用材料有限公司材料款1291425.5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23元减半收取8211.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13211.5元,由被告阳泉市金法支护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时间 |
2021-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京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30370118165X4 |
登记机关 |
阳泉市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三矿桥南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