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荆州市菱电冷却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26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1081民初468号 |
案号 |
(2021)鄂1081执4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郑涛、杜兴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贷款本金849822.50元并支付截至到2020年5月6日的利息15650.99元、罚息108002.15元、复利1976.59元及后期利息;被告朱永、徐敏、荆州市菱电冷却设备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向湖北银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77.5元,由被告郑涛、杜兴梅、朱永、徐敏、荆州市菱电冷却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时间 |
2021-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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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郑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081052646698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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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石首市高陵镇宰相路原粮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