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潘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123********2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104民初2329号 |
案号 |
(2021)豫1104执13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潘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铁东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5646.4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9月2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到偿还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铁东支行对被告潘娜提供抵押的黑色哈佛牌小客车(车辆识别代号lgwef4a55gf017204)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漯河市宏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0元,被告潘娜负担,被告漯河市宏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时间 |
2021-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