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钰祥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33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京04民初260号 |
案号 |
(2021)京04执4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钰祥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贷款本金余额43 95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金额为:1.截至2021年2月4日止,利息合计41 373 306.63元、罚息合计4 415 841.19元;2.截至2021年1月14日止,复利金额为23 609.91元;3.罚息自2021年2月5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逾期本金43 9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261%计算;4.复利分以下两段均按照年利率9.261%逐月累算:(1)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1年2月4日止,以应付未付利息(不含2020年3月18日前欠付利息19 705 310.63元)和罚息(不含2020年3月18日前欠付罚息77 705.81元)为基数;(2)自2021年2月5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所有应付未付利息和罚息为基数); 二、被告贵州钰祥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保全费损失5000元;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被告贵州钰祥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金沙县安洛乡兴安煤矿采矿权和纳雍县沙包乡义中煤矿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分别为:c5200002011011120103778、c5200002011121120121160,登记机关均为贵州省自然资源厅)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对已办理质押登记的被告王茂地、被告王茂穴、被告王麒焰持有的被告贵州钰祥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出质股权数额为10 000万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号:(黔)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49号)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王茂地、被告王茂穴、被告王麒焰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贵州钰祥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1-08-18 |
发布时间 |
2021-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蒋国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0005733366369 |
登记机关 |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安洛乡大贤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