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市丰润区德森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72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208民初3270号 |
案号 |
(2021)冀02执113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诚泰达计算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何先保、束常城劳务费23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3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3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德森置业有限公司对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00元,由被告唐山诚泰达计算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德森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时间 |
2021-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贺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210872699419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唐山丰润区昌盛道北侧(丰泽园商业1楼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