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固始县绿源花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21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沪0117民初2269号 |
案号 |
(2021)沪0117执81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固始县绿源花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松武温室管棚厂价款1,376,729元;二、被告固始县绿源花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松武温室管棚厂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376,729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4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1-11-04 |
发布时间 |
2021-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汪行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525692194482D |
登记机关 |
信阳市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南省固始县城关红苏路南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