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杰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802********1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281民初4026号 |
案号 |
(2018)冀02执146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王杰华、刘丽萍、王林枫、滦平通泰贸易有限公司分期连带偿还原告王品超借款本金1 900万元及利息,于2017年12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按月利率30‰计付;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付);于2018年6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按月利率30‰计付;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付);于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130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按月利率30‰计付;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付)。被告王林枫以与原告所签订的协议目录内所确定的房产承担担保责任。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135 800元减半收取67 900元保全费5 000元,合计72 9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先行垫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7-18 |
发布时间 |
2018-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