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焦明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4********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12民初7号 |
案号 |
(2021)赣0112执17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焦明华、熊菊娇同意共同偿还原告涂轩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该款定于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借款500000元,余款50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还清,每月利息于当月10日前支付。二、如被告焦明华、熊菊娇未按上述第一条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涂轩可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剩余未付借款及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被告焦明华、熊菊娇自愿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30 |
发布时间 |
2021-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