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那云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22********0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3刑初34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97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孙伟东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那云龙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5 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范全旭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佟云飞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王洋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邢佳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七、追缴被告人孙伟东违法所得人民币32 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八、追缴被告人那云龙违法所得人民币10 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九、追缴被告人范全旭违法所得人民币8 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十、追缴被告人佟云飞违法所得人民币4 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十一、追缴被告人王洋东违法所得人民币2 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7-26 |
发布时间 |
2021-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