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梅州市中森房地产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30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3313号 |
案号 |
(2015)东一法执字第012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东莞市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清偿尚欠的贷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4年10月17日,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31853.23元,后续利息按人民银行三个月期限档次的存款利率+7.4%计算,罚息按前述标准确定的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按罚息利率对应付未付的利息计收,均计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东莞市励扬广告有限公司、罗会香、罗福能、周小英对被告世纪电子公司案涉垫款本息在最高限额150000000元[该最高限额涵盖本案与本院(2014)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3314案件确定的担保债权上限]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对案涉抵押物[被告梅州市中森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三角梅塘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梅州市国用(2009)第11844号] 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对上述款项在最高限额18000000元[该最高限额涵盖本案与本院(2014)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3314案件确定的担保债权上限]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被告未能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54.82元、保全费5000元,由六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5-05-19 |
发布时间 |
2016-01-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罗福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4026730603152 |
登记机关 |
梅州市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大道中鸿都大厦6号2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