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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01********04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302民初1989号
案号
(2021)皖1302执43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钱浩、被告郑琳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董恩海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38.3万元(其中截止至2019年8月24日的利息为33.3万元,2019年8月25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为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47元,减半收取计8624元,保全费2770元,以上共计11394元,由被告钱浩、郑琳琳共同负担。5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7-07
发布时间
2021-1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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