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通辽市益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39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内0502民初2078号 |
案号 |
(2016)内0502执24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通辽市益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宏玻偿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新城支行借款本金4000000.00元,利息及罚息542347.59元(2016年1月22日以后的罚息按年利率19.8%顺延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律师代理费91771.94元,合计4634119.5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王建权、李海钰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243.00元,由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新城支行负担370.00元,由被告通辽市益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宏玻、王建权、李海钰负担43873.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6-10-28 |
发布时间 |
2017-04-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案号 |
(2016)内0502执2473号 |
立案日期 |
2016-10-28 |
执行法院 |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677992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宏玻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591053939898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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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丰汽贸物流园D2#-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