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袁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03********2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311民初439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苏0311执24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盛特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5月21日为722895.99元,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江苏省迈达重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连通管业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瑞银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丁华、王玉玲、高洪、张黎、袁斌、孙路、袁媛、李苑、袁荣华、陈玉翠对被告徐州盛特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4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0410元,由被告徐州盛特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苏省迈达重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连通管业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瑞银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丁华、王玉玲、高洪、张黎、袁斌、孙路、袁媛、李苑、袁荣华、陈玉翠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已预交,各被告负担部分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9-05 |
发布时间 |
2018-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