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通辽兴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06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内0502民初6347号 |
案号 |
(2017)内0502执26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科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通辽兴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被告孟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141.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915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15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35.00元、住院期间的陪护费751.00元、停工留薪工资900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09327.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通辽兴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通辽兴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7-09-20 |
发布时间 |
2018-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7)内0502执2646号 |
立案日期 |
2017-09-20 |
执行法院 |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9327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韩广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502670672586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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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滨河大街以北(东方世纪城小区会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