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通辽再生金属市场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28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03民初1804号 |
案号 |
(2016)辽0103执28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通辽再生金属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利息人民币186 333.33元; 二、被告通辽再生金属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利息罚息人民币16 794.84元(截至2016年2月21日,自2016年2月22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的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三、驳回原告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及被告通辽再生金属市场有限公司的其他抗辩事由。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 3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 172.5元,由被告通辽再生金属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6-07-05 |
发布时间 |
2016-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6)辽0103执2843号 |
立案日期 |
2016-07-05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105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忠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5225528343617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甘旗卡镇工业园东区304国道东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