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玉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2********77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82民初2535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30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七度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焦庆工人工费13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徐玉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缴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时间 |
2021-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