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卫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4********27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2民初5449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19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卫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留剩余工程款32000元。二、驳回原告吴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计329元,原告负担11元,被告负担318元(该款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部分限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4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时间 |
2021-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