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世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82********42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明民一初字第00260号 |
案号 |
(2017)皖1182执3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明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世海、刘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明光市绿园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903277.61元;二、被告杨世海、刘流按照本金903277.61元,并按照年利率6%(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明光市绿园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从2015年1月5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33元,减半收取6416.50元,由被告杨世海、刘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明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2-09 |
发布时间 |
2017-0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