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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荣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82********42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182民初2611号
案号
(2017)皖1182执2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明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鲁贤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蒋华从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1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二、被告刘荣田、刘仁田、明光市兴旺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明光市绿园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鲁贤高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鲁贤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7-01-09
发布时间
2017-0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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