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建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329********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181民初2040号 |
案号 |
(2019)冀1181执2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建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庞海波财产损失95430元,被告岚县吉光物流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庞海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李建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1-24 |
发布时间 |
2019-04-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