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三清药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23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181民初1131号 |
案号 |
(2021)湘0181执55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湖南三清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吉林省威森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28万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21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9日起按年利率4.25%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1月18日;以28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吉林省威森流体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以上共计4925元,由吉林省威森流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5元,由湖南三清药业有限公司负担491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时间 |
2021-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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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81792385040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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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冲路以北、健康南路以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