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2********1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2民初2070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31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徐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透支款50326.08元及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按本金9926.05元自2019年3月22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每月500元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4-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支,本院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被告于履行判决义务时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时间 |
2021-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