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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桂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4********0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82民初2881号
案号
(2021)苏1282执22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靖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桂宏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至还款之日的利息(含罚息,至2019年4月21日,欠息152511.99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0.8%计算)、赔偿律师代理费296600元;被告金宝燕、靖江市万佳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靖江市万佳工贸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靖江市城北工业园区北二环路12号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靖房权证城字第70976号、70977号、70978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靖国用(2009)第877号]拍卖、变卖、折价的价款,原告就借款本金在房产价款范围内享有680万元、土地使用权价款范围内享有320万元的优先受偿权;原告就利息、律师代理费在剩余房地产价款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401元,减半计收取44200.50元、财产9保全费5000元,合计49200.50元,由三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401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02
发布时间
2021-1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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