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小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2********4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2民初6262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25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朱小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卫忠借款76000元、承担以76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9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赔偿原告本案保全保险费500元。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2元减半收取计856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时间 |
2021-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