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高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4********69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204民初437号 |
案号 |
(2019)桂0204执3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柳州市佳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南支行偿还贷款本金5000000元,支付贷款利息251533.52元,支付罚息(该罚息以所欠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44%的标准,自2015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广西正金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张电学、施卫星、张高生、雷俊芝对被告柳州市佳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72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3328(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柳州市佳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正金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张电学、施卫星、张高生、雷俊芝共同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1-25 |
发布时间 |
2019-05-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