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陇南兴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77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宝中民三终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陕0302执5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陇南兴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宝鸡市凤凰商贸有限公司租赁物(其中平面模板194.7平方米,小规格模板26块,角模45米,U型卡600个)或支付租赁物价款32885元。二、陇南兴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宝鸡市凤凰商贸有限公司租赁费79524.73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宝鸡市凤凰商贸有限公司承担500元,由陇南兴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400元。一审公告费560元(宝鸡市凤凰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宝鸡市凤凰商贸有限公司承担160元,由陇南兴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宝鸡市凤凰商贸有限公司承担500元,由陇南兴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400元。二审公告费560元(宝鸡市凤凰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宝鸡市凤凰商贸有限公司承担160元,由陇南兴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4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16-03-14 |
发布时间 |
2016-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6)陕0302执527号 |
立案日期 |
2016-03-14 |
执行法院 |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16009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田积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12027677475994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武都区城关镇南桥路0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