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2********2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82刑初238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24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何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5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30日起至2026年1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王信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30日起至2024年5月29日止。罚金已预先缴纳。)三、被告人丁纪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8日起至2025年3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依法追缴被告人何鑫、王信标、丁纪芳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八万零五百四十六元,追缴被告人何鑫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二十元,连同被告人王信标已经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合计人民币四十万零九百六十六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何鑫vivo牌手机、oppo牌手机各1部,扣押被告人王信标华为牌手机、苹果牌手机各1部,扣押被告人丁纪芳vivo牌手机、oppo牌手机各1部;在本市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恒义村义兴圩32号扣押捕鱼机、打鸟机各1台,在本市工农路2号三楼至尊台球室扣押押6注机1台,在本市西环朝阳网咖二楼v8台球室扣押押注机1台(均暂存于靖江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03 |
发布时间 |
2021-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