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6********2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2民初3149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恢4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群、贵港市章顺羽毛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杭州欧托欧服饰有限公司羽绒款54600元并自行至原告处提取两被告所供的白鸭绒140公斤(70绒)。二、被告张群、贵港市章顺羽毛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欧托欧服饰有限公司羽绒服价款139675元;并自行至原告处提取18115款羽绒服217件、18022款羽绒服160件。三、驳回原告杭州欧托欧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68元,由两被告负担(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6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时间 |
2021-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