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卫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4********2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82民初3302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24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卫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靖江市陈刚日用品商店货款301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277元,由被告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4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26 |
发布时间 |
2021-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