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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方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0102********70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103民初4764号 (2020)黔01民终2218号
案号
(2021)黔0103执78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主文:一、被告贵州新蓝图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486719.06元,利息人民币84111元及相应罚息和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2月28日的罚息为人民币278334.67元,复利为人民币9414.42元,之后的罚息以未还本金2486719.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3%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以未还利息841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3%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贵州城上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方丽、周开庆对被告贵州新蓝图建材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50元,减半收取14975元,由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负担182元,由被告贵州新蓝图建材有限公司、贵州城上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方丽、周开庆共同负担14793元(该费用原告已预交,四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主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0元,由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6-09
发布时间
2021-1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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