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余建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622********28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82民初4775号 |
案号 |
(2021)苏0382执40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余建明向原告赵冠连支付塔吊租赁费9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赵冠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3080元,由被告余建明负担1025元,由原告赵冠连负担20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时间 |
2021-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