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龚卫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82********2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2民初5476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恢7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龚卫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姚圣荣借款200万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0%自2016年8月6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32452元减半收取16226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5800元,合计27026元,由被告龚卫彬负担(原告已预交的37452元由本院退回,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21226元,收款单位:靖江市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靖江中洲路支行收款账号:6232636100122037107,保全保险费5800元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时间 |
2021-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