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昌乾泰饮食文化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46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502民初5219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49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南昌乾泰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南昌乾泰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杨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彭春秀劳动报酬193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南昌乾泰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南昌乾泰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杨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时间 |
2021-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25314683457E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广场A区2#商业楼-1028、-1029、-1030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