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盘锦腾飞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2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民初2088号 |
案号 |
(2021)辽01执12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盘锦腾飞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编号为沈阳分行2018年企贷字第22-90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950万元;二、被告盘锦腾飞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编号为沈阳分行2018年企贷字第22-90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950万元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12月9日欠利息1187784.75元、罚息5432916.60元、复利249438.02元;自2020年12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9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的150%计收罚息;对于未按期支付的利息、罚息按照年利率7.83%的150%计收复利);三、被告盘锦恒瑞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以最高额295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盘锦恒瑞化工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盘锦腾飞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65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盘锦腾飞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盘锦恒瑞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时间 |
2021-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晓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1001224104462 |
登记机关 |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辽河路24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