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裕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53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103民初15442号 |
案号 |
(2021)黔0103执34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强、柴兴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80834.6元、利息0元、罚息0元(暂计算至2020年8月6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利随本清);二、被告贵州裕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第一项判决内容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西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6元减半收取2081元,诉前保全费1470元,共计3551元由原告承担151元,三被告承担34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三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承担部分一并给付原告)。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时间 |
2021-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100775309943Q |
登记机关 |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8号17楼A、B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