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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濉溪通捷运输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9905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723民初3888号
案号
(2021)苏0723执17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灌云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井化各项费用损失共计872095.22元。二、被告尹红明、被告梁山县永佳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濉溪县濉溪通捷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刘井化各项费用损失442789.09元。三、驳回原告刘井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尹红明负担3435元,原告负担23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9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帐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19
发布时间
2021-1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丁文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621399059396M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濉溪县车管所南300米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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