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宣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221********5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兵0601民初338号 |
案号 |
(2021)兵0601执16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宣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101团借款2637169元,自2021年1月11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3.8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49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1902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宣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时间 |
2021-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