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韩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02********44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302民初1048号调解书 |
案号 |
(2021)苏0302执22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韩震共支付给刘文君12万元,其中2017年7月3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2万元,自2017年8月始每月3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4千元,直至12万元全部付清为止。-2-二、韩震所支付给刘文君的12万元,刘文君必须优先用于偿还其所欠江苏银行的贷款90760.41元及利息等。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1920元,由刘文君负担(已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时间 |
2021-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