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恒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15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3民初4249号 |
案号 |
(2021)津0113执35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关于原告主张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本院认为,上述费用系原告通过诉讼方式向被告主张权利产生的合理支持,被告应当根据前述的票据承担相应的款项,本院对此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峰通金属加工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五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天津世科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支付7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保全费4020元,共计14820元,公告费(凭票),由被告天津峰通金属加工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五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6-16 |
发布时间 |
2021-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郑长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2351538822Y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道天湖路170号智湾大楼B座510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