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余聪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49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104民初5004号 |
案号 |
(2021)宁0104执54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余聪、潘霞梅、宁夏宗源滩羊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鹏偿还借款35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350万元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张宝军、宁夏余聪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余聪、潘霞梅、宁夏宗源滩羊食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6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0970元,由原告梁鹏负担5324元,被告余聪、潘霞梅、张宝军、宁夏宗源滩羊食品有限公司、宁夏余聪食品有限公司负担4564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时间 |
2021-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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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余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323774931431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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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盐池县城东顺工业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