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赖燕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27********33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27民初2078号 |
案号 |
(2021)赣0783执16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南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赖燕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信用卡本金计人民币12500元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并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的约定计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等给原告,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规定的履行期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81元,由被告赖燕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时间 |
2021-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