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饶河县瀚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60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524民初883号 |
案号 |
(2019)黑0524执1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饶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一洪、沈艳凤、瀚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贺长伦、贾恒莲欠款400000元,并从2018年7月2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被告李一洪、沈艳凤、瀚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饶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1-25 |
发布时间 |
2019-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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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沈艳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524066056648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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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小佳河镇仁和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