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范怀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101********4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2801民初4228号 |
案号 |
(2021)云2801执34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云南尼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范怀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带向原告董卫支付房屋租金 21333 元、物业费 3004.87 元、生活垃圾处理费 860.8 元、水费 1472 元、电梯分摊费 463.25 元、监控维护费 236 元及违约金 6399.9 元。三、被告云南尼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范怀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带向原告董卫支付律师代理费 3000 元。四、驳回原告孔婉谊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2元,减半收取401元(实收),由被告云南尼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时间 |
2021-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