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阿坝州富奇冶炼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47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84民初1662号 |
案号 |
(2017)川0184执9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怀安玻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10161289.18元、违约金508064.4元、律师代理费60000元及代偿款的资金利息(资金利息计算方式:以实际代偿金额(分三次)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实际代偿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苏怀安、崔小凤、阿坝州富奇冶炼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怀安玻塑制品有限公司欠原告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苏怀安、崔小凤提供的抵押担保财产:位于崇州市怀远镇华严村三组Y8号1-10栋房屋(崇房他证他权字第0026667-1/0026667-2号房屋他项权证)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716元,由被告四川怀安玻塑制品有限公司、苏怀安、崔小风、阿坝州富奇冶炼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8-09 |
发布时间 |
2017-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斯大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3200754741112G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汶川县桃关工业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