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韩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25********35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04民初2152号 |
案号 |
(2021)冀0104执46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韩丽于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分行借款本金300000元,截至2020年10月30日的利息472.50元、罚息12022.93元,本息合计312495.43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31日起至正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技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宏》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94元,由被告韩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9-16 |
发布时间 |
2021-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