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弘冠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17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425民初1391号 |
案号 |
(2021)豫0425执恢2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刘艳珂、刘晓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郏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16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8.91‰从2016年4月19日起算至2017年4月19日止,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3.365‰从2017年4月20日起算至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060元);二、河南弘冠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郏县汇文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南路东锦绣城的商铺(房屋产权证号:郏县16000329、16000327)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郏县信用社作为抵押权人对该抵押物的折价、变卖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三、王琳琳、李会敏、王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24 |
发布时间 |
2021-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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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会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25581715943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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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郏县城文化路中段路北 |






